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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部创业孵化管理办法

灵云数科-产品-002 v1.3
北京灵云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鼓励员工发挥创新创业精神,借助人工智能工具快速验证商业构想,推动公司业务多元化发展,根据公司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L1级及以上正式员工。实习生(S1级)可作为孵化项目组成员参与,但不得作为项目发起人。

第三条 内部创业孵化遵循以下原则:(一)低门槛启动——允许一人借助AI工具发起项目,降低创业试错成本;(二)渐进式投入——从业余时间验证到公司资源支持,按里程碑逐步加码;(三)收益共享——创始团队与公司按约定比例共享项目收益;(四)安全聚焦——孵化项目须与网络安全、人工智能应用及相关领域具有关联性;(五)量入为出——公司资源投入与项目实际进展匹配,不做脱离实际的承诺。

第四条 本办法与《薪酬管理办法》(灵云数科-通用-002)、《岗位职级管理办法》(灵云数科-通用-001)配套执行。孵化项目收益分成属于专项激励,不计入月度薪酬总额,不受薪酬带宽约束。已纳入孵化管理的项目不适用《产品线激励管理办法》(灵云数科-产品-001),按本办法规定的分成比例执行。

第二章 孵化项目分类与定义

第五条 内部创业项目是指由公司员工自主发起,以开拓新产品、新市场或新商业模式为目标,经公司评审立项并纳入孵化管理的项目。以下情形不属于内部创业项目:(一)现有产线的常规迭代和功能升级;(二)公司指派的客户定制开发项目;(三)无明确商业化目标的技术研究。

第六条 孵化项目按投入阶段分为三类:

阶段名称时间投入公司资源典型周期
第一阶段探索期业余时间(不影响本职工作)基础设施(API额度、服务器)1-3个月
第二阶段验证期每周最多2个工作日基础设施+运营支持+小额预算3-6个月
第三阶段加速期全职投入独立团队+专项预算6-12个月

第七条 孵化项目阶段的升级须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。项目发起时默认进入探索期,达到本办法第二十六条、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阶段里程碑后,方可申请进入下一阶段。

第三章 项目提案与评审

第八条 项目发起人资格:(一)L2级及以上正式员工可独立发起孵化项目;(二)L1级员工须联合一名L3级及以上员工共同发起;(三)每人同时发起或主导的孵化项目不得超过一个;(四)一人可独立发起项目,不设最低团队人数要求,鼓励借助AI工具补充人力。

第九条 项目提案须提交以下材料:(一)项目概述——产品定位、目标市场、解决的核心问题(不超过一页);(二)竞争分析——现有解决方案及本项目差异化优势;(三)最小可行产品(MVP)计划——功能范围、技术路线、完成时间(不超过三个月);(四)商业模式——目标客户、定价策略、预期收入规模;(五)所需资源清单——API额度、服务器、第三方服务等。

第十条 公司设立创业孵化评审委员会(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),由以下人员组成:(一)总经理(主任委员,拥有一票否决权);(二)业务副总经理;(三)销售副总经理;(四)与项目方向相关的产线负责人一至二名。评审委员会人数不少于三人。项目发起人为评审委员会成员的,该成员须回避。

第十一条 评审流程:(一)项目发起人向综合管理部提交提案材料;(二)综合管理部在收到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会议;(三)评审委员会对提案进行讨论和投票,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的,项目立项通过;(四)立项结果由综合管理部书面通知项目发起人。

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从以下维度评估提案:

评估维度权重评估要点
市场价值30%市场空间、客户痛点、付费意愿
战略契合25%与公司安全+AI主航道的关联度
可行性25%技术难度、MVP可实现性、AI工具杠杆效应
团队能力20%发起人专业背景、过往项目经验、执行力

第四章 资源支持与投入

第十三条 探索期资源支持。公司为通过立项的探索期项目提供以下支持:(一)开发基础设施——云服务器(不超过每月五百元额度)、AI模型API调用额度(不超过每月三百元额度)、代码仓库及CI/CD环境;(二)公司内部技术资源——可复用的公司已有技术组件和中间件;(三)导师支持——评审委员会指定一名L4级及以上员工担任项目导师,每两周与项目发起人沟通一次;(四)探索期不安排专项资金,项目发起人利用业余时间推进,不得影响本职工作。

第十四条 验证期资源支持。项目进入验证期后,公司在探索期支持基础上增加以下投入:(一)时间分配——项目发起人及核心成员经直属上级和总经理批准后,每周可安排不超过两个工作日用于孵化项目,相应工作日视同正常出勤,不影响绩效考核;(二)运营支持——公司协助提供产品域名、企业邮箱、基础品牌素材;(三)专项预算——经总经理审批,可申请不超过三万元的验证期专项预算,用于市场推广、获客测试或必要的第三方服务采购;(四)云资源额度提升至每月两千元。

第十五条 加速期资源支持。项目进入加速期后,按以下方式配置资源:(一)团队配置——项目发起人可全职投入孵化项目,经总经理批准后可从公司内部招募不超过两名成员全职加入;(二)专项预算——由总经理根据项目商业计划审批,原则上单个项目加速期专项预算年度累计不超过三十万元;(三)独立核算——加速期项目实行独立成本核算,由综合管理部建立独立台账。

第十六条 所有阶段的资源支持均需经总经理审批。公司可根据经营状况对资源支持额度进行调整。同一时期公司支持的孵化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三个。

第五章 收益分配

第十七条 探索期收益分配。探索期项目尚未产生对外收入的,项目发起人按正常薪酬体系领取工资,不另行核算项目收益。

第十八条 验证期收益分配。验证期项目开始产生收入的,收入分成比例如下:

分配对象比例说明
创始团队30%由项目发起人在团队内部分配
公司70%纳入公司营业收入

分成基数为项目实际回款金额扣除直接成本(服务器、API调用、第三方服务等可归集成本)后的净额。分成按月结算,随工资发放。

第十九条 加速期收益分配。项目进入加速期且年度收入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,收益分成比例调整为:

分配对象比例说明
创始团队40%由项目发起人在团队内部分配
公司60%纳入公司营业收入

分成基数计算方式与验证期相同。

第二十条 独立运营阶段。孵化项目年度收入连续两个季度超过一百万元(折合年化四百万元),且实现正向现金流的,经总经理提议、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,可启动独立运营方案:(一)设立全资子公司或独立事业部运营该项目;(二)创始团队可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获得子公司不超过30%的股权,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;(三)公司作为控股方持有不低于51%的股权;(四)股权激励方案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;(五)创始团队的股权设置四年成熟期,按年均匀成熟。

第二十一条 孵化项目收益分成与《产品线激励管理办法》(灵云数科-产品-001)规定的产品线利润分成不重复计提。已纳入孵化管理的项目,按本办法规定的分成比例执行。孵化项目成员仍正常参与年度绩效评定。

第二十二条 验证期和加速期的收益分成为税前金额,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。创始团队内部分配方案须经综合管理部备案。

第六章 知识产权

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归属。孵化项目在探索期、验证期和加速期产生的全部知识产权(包括但不限于软件著作权、专利、商标、技术秘密)归公司所有。理由如下:(一)项目使用了公司提供的资源(服务器、API额度、技术组件等);(二)项目在公司管理框架下立项、评审和推进;(三)员工在职期间的职务发明依法归公司所有。

第二十四条 创始团队知识产权相关权益保障:(一)项目独立运营并设立子公司后,创始团队通过股权享有项目收益权;(二)项目被公司终止的,创始团队不得自行或协助第三方开发实质性相同的产品,竞业限制期为项目终止后十二个月;(三)创始团队成员离职的,知识产权仍归公司所有,离职人员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。

第二十五条 专利奖励。孵化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申请,按以下标准奖励发明人:

专利类型申请受理奖励授权后奖励
发明专利***元***元
实用新型***元***元
软件著作权500元

专利奖励随工资发放,不影响收益分成。

第七章 考核与里程碑

第二十六条 探索期里程碑。探索期项目须在立项后三个月内完成以下任一目标,方可申请进入验证期:(一)MVP上线并获得不少于十名外部用户试用;(二)获得至少一家潜在客户的书面意向或试用协议;(三)核心功能演示通过评审委员会技术评审。

第二十七条 验证期里程碑。验证期项目须在六个月内满足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两项,方可申请进入加速期:(一)累计产生不少于五万元的合同收入(含已签约未回款);(二)付费客户不少于三家;(三)月活跃用户不少于五十人(SaaS类产品)或累计交付项目不少于三个(项目制产品)。

第二十八条 加速期考核。加速期项目按季度进行经营评审,考核以下指标:

指标达标标准评估方式
收入增长季度环比增长不低于20%以实际回款计
客户留存续约率不低于60%按客户数计算
成本控制单季度亏损不超过专项预算的50%独立台账核算

第二十九条 项目暂停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,评审委员会可决定暂停项目:(一)探索期满三个月未达到任一里程碑指标;(二)验证期满六个月未满足进入加速期的条件;(三)加速期连续两个季度经营评审均未达标;(四)项目发起人最近连续三个月月度系数低于0.7,或最近一个半年度校准结果为D级。项目暂停后,公司停止资源支持,项目成员回归原岗位。暂停期间项目发起人可申请延期一次,延期不超过三个月,延期结束仍未达标的,项目终止。

第三十条 项目终止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,评审委员会应当终止项目:(一)项目暂停后延期仍未达标;(二)项目方向与公司战略发生重大冲突;(三)项目发起人书面申请放弃项目;(四)项目涉及法律合规风险经总经理认定不宜继续。

第八章 退出机制

第三十一条 项目终止后的处理:(一)项目成果(代码、文档、客户资源等)归公司所有,由综合管理部安排归档;(二)已签约客户由公司安排其他团队承接服务;(三)项目成员回归原部门原岗位,职级和薪酬不受项目终止影响;(四)项目终止不作为成员绩效扣分项,公司鼓励试错。

第三十二条 创始团队成员主动退出。孵化项目进行中创始团队成员主动退出的:(一)探索期或验证期退出的,退出成员不再享有后续收益分成权益,但已结算的分成不予追回;(二)加速期退出的,退出成员保留已成熟的股权份额(如已设立子公司),未成熟部分自动回归公司;(三)退出成员须完成不少于两周的工作交接,确保项目不中断。

第三十三条 员工离职处理。孵化项目创始团队成员离职的:(一)离职前项目尚未产生收入的,不涉及收益分成;(二)离职前项目已产生收入的,已结算的分成不予追回,未结算的分成结算至离职当月;(三)已设立子公司的,离职员工持有的已成熟股权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处理;(四)离职员工负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(二)款规定的竞业限制义务。

第三十四条 回归保障。因项目终止或个人退出而回归原岗位的员工,公司保障以下权益:(一)原部门须接收回归员工,不得拒绝;(二)回归后的职级不低于参与孵化项目前的职级;(三)回归后的薪酬不低于参与孵化项目前的薪酬标准;(四)参与孵化项目的经历纳入年度绩效评定的参考因素,不作为负面评价。

第三十五条 失败复盘与再次申请。项目暂停或终止后,综合管理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复盘,明确已验证结论、可复用资产、主要问题和后续建议。完成复盘且完成交接的项目发起人,可在一个月后再次提交新的孵化申请;前次项目终止本身不作为否决其再次申请的当然理由。

第九章 附则

第三十六条 利益冲突管理。孵化项目不得与公司现有业务形成直接竞争。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项目提案,评审委员会应在评审时充分讨论并作出明确结论。

第三十七条 保密义务。孵化项目涉及的商业信息、技术方案、客户数据等属于公司商业秘密,项目成员负有保密义务。违反保密义务的,按公司保密制度处理。

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
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二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。

北京灵云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
二〇二六年四月一日